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争议
摘要: 随着生成式AI的普及,AI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核心争议包括: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满足独创性和人类智力投入),以及权利应归属用户、开发者还是数据提供者。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采取个案判断原则,如“AI文生图”案认定用户对体现独创性投入的内容享有著作权,而“变身漫画特效”案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开发者权益。解决路径需结合立法完善(明确作品标准与归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DeepSeek、豆包等AI工具已能够根据用户指令自动生成文章、报告、诗歌、绘画、代码等多种形式的内容。这些AI生成内容(AIGC)在丰富文化产品供给、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其中版权归属问题尤为突出。当一幅AI绘画被擅自使用、一段AI生成的代码被抄袭、一篇AI撰写的文章被转载时,谁有权主张权利?是输入指令的用户、开发AI模型的企业,还是提供训练数据的第三方?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构成了挑战,亟待从法律理论、司法实践和制度构建层面进行深入探讨。
我国著作权制度以人类创作为核心构建,而AI生成内容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创作模式中"人类主体+工具"的固有框架。算法、算力和数据的深度介入,使得创作过程中的人类参与程度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需要用户反复调试参数、优化提示词的深度参与,到仅输入简单指令的浅层介入,不同场景下的AI生成内容是否具备作品属性、权利归属如何界定均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的判决思路也在不断探索,如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明确了特定条件下用户的著作权主体地位,而"变身漫画特效"案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AI开发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案例为我们分析争议核心提供了实践样本,也凸显了厘清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一、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核心焦点
(一)核心前提: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讨论版权归属的前提是明确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此,AI生成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关键在于其是否满足"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两大核心要件,这也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首要焦点。
肯定说认为,部分AI生成内容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已达到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要求,能够构成作品。从外在形式看,AI生成的绘画、文章等与人类创作的作品并无实质性差异,能够清晰传递思想、情感和信息,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及"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要件;从创作过程看,现代AI模型通过深度学习模仿人类智力活动,其生成内容并非简单的算法执行结果,而是蕴含着一定的智力创造性,应被认定为智力成果。例如,用户在生成AI绘画时,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风格参数、筛选优化结果等一系列行为,使最终作品体现了个性化表达,这种情况下的AI生成内容理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否定说则从多个角度否定了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其一,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鼓励人类创作,作品必须是自然人智力活动的产物,而AI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具备创作意愿和情感表达能力,其生成内容本质上是算法、规则和模板的应用结果,缺乏人类创作所蕴含的思想价值与情感意义。其二,部分AI生成内容具有高度同质性,当用户输入简单指令时,生成结果主要由算法控制,难以体现个性化创作特征,无法满足独创性要求。例如,仅输入"画一只猫"或"生成海边日落图像"等简单指令,其结果更多是AI算法对现有数据的整合与输出,未体现用户的实质性智力投入,不应被认定为作品。其三,AI生成内容的创作过程具有"黑箱"特性,算法的内部运行原理不透明,难以判断其中是否存在真正的"创作"行为,若将其认定为作品,可能违背著作权制度鼓励创新的立法初衷。
学界和实务界逐渐形成的共识是,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应采取个案判断的原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佘力焓指出,人类主体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能符合作品要件,且体现了人类主体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则可以成为作品并受到保护;若用户仅投入"思想"层面的简单指令,未体现独创性表达,则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这一观点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成为判断AI生成内容作品属性的核心标准。
(二)核心争议:权利归属的多元主体之争
在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下,权利归属问题成为争议的核心。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三种主张,分别认为权利应归属于用户、AI模型开发者或训练数据提供者,不同主张背后有着不同的法理依据和利益考量。
1. 用户主体说:用户是独创性智力劳动的投入者。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在AI生成内容的过程中,用户通过撰写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优化结果等行为,实质性地参与了创作过程,其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最终决定了生成内容的呈现形态,理应成为权利主体。例如,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中,原告李昀锴为生成涉案图片,独立完成了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等一系列工作,这些行为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最终认定李昀锴为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判决明确了用户在特定条件下的权利主体地位。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指出,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用户所有,因为用户作为创作者投入了独创性劳动,符合著作权法"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一般原则。
2. 开发者主体说:开发者是AI生成能力的赋予者。部分观点认为,AI模型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发者通过设计算法、训练模型,赋予了AI生成内容的能力,AI生成内容本质上是模型功能的体现,因此权利应归属于开发者。持这一观点的人强调,AI生成内容的创造性来源于模型的算法设计和训练数据,用户的指令仅起到触发作用,并非真正的创作行为。例如,在"变身漫画特效"案中,科技公司研发的AI特效模型能够根据真人形象生成特定风格的漫画形象,其生成效果的统一性和独特性来源于公司对模型结构、参数和成像风格的设计。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生成的漫画形象构成作品,但明确了信息公司擅自使用模型结构和参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间接认可了开发者对AI生成能力的合法权益。此外,部分AI平台的用户协议中也约定"用户通过AI生成的内容,平台享有完整知识产权",试图通过合同约定将权利归属于开发者。
3. 训练数据提供者主体说:数据是AI生成内容的基础素材。AI模型的训练依赖于海量的文本、图片、音乐等数据,这些训练数据中可能包含大量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是对训练数据的整合与再创作,训练数据提供者为AI生成内容的产生奠定了基础,理应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一主张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训练数据的来源往往较为复杂,难以明确具体的提供者;另一方面,AI模型对训练数据的使用是通过算法进行的深度学习,并非简单的复制或拼接,训练数据与生成内容之间的关联性难以直接认定。目前,这一主张尚未得到司法实践的支持,但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已成为AI生成内容争议的延伸焦点,受到广泛关注。
除上述三种主要主张外,还有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应进入公共领域,或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权利。但从司法实践和法律逻辑来看,用户主体说和开发者主体说更具合理性,具体权利归属需结合用户的参与程度、AI模型的自主创作能力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综合判断。
(三)延伸争议:非作品类AI生成内容的法律保护路径
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都能被认定为作品,当用户仅输入简单指令、未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时,生成内容因不满足作品要件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内容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其保护路径同样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若自然人日常使用AI生成此类内容,且不涉及个人隐私、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可将其纳入公共领域,供社会公众无偿使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若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AI生成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该内容构成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变身漫画特效"案印证了第二种观点的可行性。在该案中,科技公司研发的AI特效模型生成的漫画形象因具有唯一性,无法体现个性化表达,未被认定为作品。但信息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该模型的结构和参数,节省了自身研发成本,与科技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违反了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法院最终认定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科技公司320万元。这一判决表明,对于不构成作品的AI生成内容,若其能够为主体带来商业利益,且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损害了该主体的合法权益,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此外,对于涉及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AI生成内容,还可通过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寻求保护。
二、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司法实践探索
司法实践是解决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了多起相关案件,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原则,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实践指引。
(一)全国首例"AI文生图"案:明确用户的著作权主体地位
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该案对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归属作出了开创性认定。原告李昀锴使用人工智能软件制作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并添加"AI绘画"标签发布在社交平台。被告刘女士未经许可将该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并抹去了署名水印。原告遂起诉被告侵害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关键在于是否体现了人类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该案中,原告为生成涉案图片,独立完成了设计人物呈现方式、调整画面参数、设定提示词、选定图片等一系列工作,不同的人利用涉案AI模型输入不同的提示词和参数,会生成不同的内容,因此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同时,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模型本身无法成为作者,涉案AI模型的开发者也未参与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不应被认定为作者。综合考量后,法院认定原告李昀锴为涉案图片的作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
该案的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首次从司法层面确认了特定条件下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和用户的著作权主体地位。其核心裁判思路在于,将AI视为创作工具,重点考察用户在生成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若用户的参与行为达到了独创性要求,则应认定其为作品的作者。这一思路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也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该案入选2024年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并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提及,凸显了其对AI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变身漫画特效"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作品类AI生成内容的保护
在另一起因AI生成内容引发的纠纷中,法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保护,展现了非作品类AI生成内容的法律救济路径。某科技公司研发了"变身漫画特效",用户使用该特效可实时生成人脸动漫形象或漫画风格的短视频。某信息公司随后运营了一款含"少女漫画特效"的产品,其生成的漫画形象、视频与科技公司的特效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科技公司认为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考察其是否体现了个性化创作活动。科技公司确定的统一成像风格以及基于该风格训练的模型结构和参数,使得变身漫画成像在构图、线条画法、颜色、五官设计等方面具有统一性,真人与成像效果存在唯一的对应性,生成过程缺乏选择性,因此无法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信息公司直接使用了科技公司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节省了自身研发时间和投入,在科技公司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其行为违反了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最终,法院认定信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赔偿科技公司320万元。
该案的判决明确了两个重要裁判规则:一是当AI生成内容因缺乏个性化表达而不构成作品时,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二是对于AI模型开发者通过大量投入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AI生成能力,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若违反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判决拓展了AI生成内容相关权益的保护路径,弥补了著作权保护的不足,体现了司法实践对AI产业发展的全面考量。
(三)司法实践的共性裁判思路与发展趋势
综合上述案例及其他相关司法实践,我国法院在处理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时,形成了以下共性裁判思路:一是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原则,明确AI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著作权仅能归属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是采用"个案判断"标准,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时,重点考察用户是否通过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后期处理等方式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是否形成了个性化表达;三是区分不同保护路径,对于构成作品的AI生成内容,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对于不构成作品但具有商业价值的AI生成内容或AI生成能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四是尊重合同约定,若AI平台与用户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了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且协议内容公平合理、平台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则可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权利归属。
从发展趋势来看,司法实践对AI生成内容的保护呈现出"鼓励创新、兼顾公平"的导向。一方面,通过认定特定条件下AI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保护用户的创作积极性,支持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应用;另一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AI开发者的研发投入,惩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司法实践也在不断探索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如要求用户留存提示词内容、参数设置、调整修改记录等创作过程证据,以明确权利归属和侵权事实,降低维权难度。
三、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解决路径
解决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需要结合法律理论、司法实践和产业发展需求,从立法完善、司法优化、行业自律和技术保障等多个维度构建综合解决方案。
(一)立法完善:明确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与权利归属规则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裁判差异。因此,立法完善是解决争议的根本途径。首先,应在《著作权法》或其实施条例中明确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界定其是否属于作品的判断标准。可采用"独创性+人类智力投入"的双重标准,明确当用户通过输入具体、详细的提示词、调整参数、后期处理等方式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使生成内容体现个性化表达时,该内容构成作品;当用户仅输入简单指令,未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时,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
其次,应明确作品类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规则。基于"谁创作、谁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应优先将权利归属于投入独创性智力劳动的用户。同时,考虑到AI模型开发者的贡献,可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开发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用户使用AI模型生成内容时未投入独创性劳动,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开发者享有权利的情形。此外,还应明确训练数据提供者的权利边界,规范AI模型训练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平衡训练数据获取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可考虑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或法定许可制度,允许AI模型在特定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训练,但需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
最后,应完善非作品类AI生成内容的保护规则。明确对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AI生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内容,应作为竞争性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形和责任承担方式。同时,规范AI平台的用户协议,要求平台在协议中明确约定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使用范围等重要条款,且协议内容应遵循公平原则,平台需对相关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
(二)司法优化:统一裁判标准,完善证据规则
司法机关应进一步统一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裁判标准,避免同类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可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独创性"的具体判断因素,如提示词的详细程度、参数调整的复杂程度、用户的后期处理行为、生成内容的个性化程度等,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应加强对AI技术的研究和了解,组建由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组成的专业合议庭,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完善证据规则是解决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重要保障。由于AI生成过程具有数字化、易篡改的特点,相关证据的固定和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应明确用户主张著作权时的举证责任,要求用户提供能够证明其生成过程和智力投入的证据,如提示词记录、参数设置日志、生成过程的时间戳、后期处理的修改记录等。同时,鼓励建立第三方存证平台,为用户提供生成过程的存证服务,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对于AI平台,应要求其留存用户的生成记录、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等相关信息,以便在争议发生时提供证据支持。此外,还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当用户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智力投入时,可要求AI平台或侵权方提供相反证据,若其无法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
(三)行业自律:规范AI生成内容的创作与使用行为
AI行业的自律管理对于解决版权归属争议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应推动建立AI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明确AI开发者、平台运营者和用户在AI生成内容创作、使用、传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规范AI模型的开发和训练行为,要求开发者在训练过程中尊重他人著作权,明确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规范平台的运营行为,要求平台向用户明确告知AI生成内容的权利归属规则、使用限制和法律风险;引导用户规范创作行为,留存创作过程证据,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应推广AI生成内容的标识制度。2025年9月1日即将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对AI生成内容进行标识,这一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明确内容性质,保障公众知情权,也便于后续版权归属的认定和侵权行为的查处。行业协会可推动建立统一的标识标准和技术实现方式,确保标识的清晰、可识别和不可篡改。同时,引导用户在发布AI生成内容时主动标注,对于未按要求标注的行为,行业协会可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最后,应建立AI生成内容的版权交易平台和纠纷调解机制。版权交易平台可为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人提供权利登记、许可使用、转让等服务,规范版权交易行为,提高交易效率;纠纷调解机制可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专业人员对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四)技术保障:运用技术手段厘清权利归属与侵权事实
技术手段是解决AI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争议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可利用区块链、时间戳等技术实现AI生成内容的全程存证。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将AI生成过程中的提示词、参数设置、生成时间、生成结果等信息记录在区块链上,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效证明权利归属和创作过程。时间戳技术可为生成内容的创作时间提供准确证明,避免因时间争议影响权利认定。
另一方面,可研发AI生成内容的溯源技术,实现对生成内容的来源追踪和侵权监测。通过在AI生成内容中嵌入独特的数字水印或标识符,可准确识别内容的生成主体、生成时间和使用范围,便于版权人追溯侵权行为。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侵权监测系统,对网络上的AI生成内容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擅自使用、抄袭、转载等侵权行为,为版权人维权提供技术支持。此外,还可通过技术手段优化AI模型的可解释性,降低"黑箱"算法对权利认定的影响,使法官和相关主体能够更清晰地了解AI生成内容的创作过程和人类参与程度。
四、结语
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争议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问题,其解决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行业自律和技术保障的协同发力。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已通过相关案例初步探索出了一些裁判规则,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实践基础,但在立法层面仍存在空白,行业规范和技术保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未来,我们应坚持"鼓励创新、保护权益、规范发展"的原则,在充分尊重传统著作权制度核心精神的基础上,结合AI技术的特点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标准和权利归属规则;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完善证据规则,提高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加强行业自律,推广标识制度,建立版权交易和纠纷调解机制;运用区块链、溯源技术等手段,为权利归属认定和侵权监测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多维度的综合解决方案,厘清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平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既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又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版权保护体系,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制度的日益完善,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争议终将得到妥善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勇于创新,使法律制度能够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实现技术创新与法律保护的良性互动,让AI生成内容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人类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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