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案例分析与探讨

对于上述案例,部分网友认为AI“复活”逝者是对生死界限的模糊,可能导致生者的哀伤疗愈过程延长。若商家未妥善处理用户提供的逝者照片和音频视频,也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而事实上这种担忧绝非空穴来风,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4条,逝者的肖像、声音等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若商家未经逝者的近亲属同意就使用逝者信息,可能构成侵权。

事实上,AI“复活”技术为部分群体提供了心理慰藉,尤其适用于因意外失去亲人、未能好好告别的情况。可是一个显著的问题在于,这种感情是单向的,“机器人或人工智能系统与其用户之间产生的情感联系可能是单向的。虽然人类可能会对这些硅胶朋友产生喜爱之情,同时机器人也能表达情感,向人类发出友好信号,但其自主系统可能仍然无法体验任何‘自主’的友谊感。因此,这种单向联结,可能会加剧孤独感。此外,机器人系统不知疲倦、具有耐心,由此人类可能习惯这种不切实际的人类行为。相比之下,跟现实中的人互动起来可能会越来越难,或者说越来越无聊。”[1]而这显然涉及到相当的生命伦理问题。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整个社会的心态变迁,尤其是在生死观念上,00后对死亡的态度更开放,不少人认为AI“复活”是“科技时代的情感延续”。甚至传统殡葬业也开始与AI结合,北京部分陵园已经推出“数字墓碑”服务,扫码可观看逝者AI生成的生平视频等等。

回归到之前所说的案例,在乔任梁AI“复活”事件中,博主以“满足粉丝怀念之情”为幌子,实为引流并销售AI服务。2024年3月AI“复活”服务月销量超3000单,部分商家月流水达数十万元。江歌母亲等公众人物集体发声谴责,称“未经家属同意的AI复活是二次伤害”。乔任梁家属委托律师发函,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起诉博主侵犯肖像权。2024年4月,国家网信办约谈头部AI平台,要求建立逝者数据审核机制。 

对于乔任梁案例与刘晴晴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两个案例间的明显差异:乔任梁为公众人物(艺人),而刘晴晴外公为普通公民(非公众人物);乔任梁案例主要是商业用途(引流、收费),刘晴晴案例则是个人情感需求(非商业);乔任梁案例中违反了《民法典》第994条(逝者人格权),而刘晴晴案例未涉及法律争议(家属知情且未反对);乔任梁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AI“复活”是否构成对逝者形象的篡改,刘晴晴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AI是否能替代传统哀悼方式等等。 

很明显,乔任梁案例是技术的滥用,AI被用于制造虚假信息,损害逝者名誉。而刘晴晴案例则是技术的善用,使得AI成为情感疗愈工具。

AI确实是一把双刃剑,霍金曾言:“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能意味着人类的终结。”如何利用AI确实是一个值得讨论的伦理性议题。当AI开始模拟情感、数据试图定义记忆时,人类对死亡的认知正在被重构。死亡的意义在于让生命获得完整性,AI技术需警惕消解这一价值。

乔任梁案例与刘晴晴案例共同揭示了AI“复活”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前者暴露了技术滥用的法律与伦理风险,后者展现了其情感疗愈的潜力。未来,唯有通过法律规范、技术透明和社会共识的三重约束,才能让这项技术真正成为“科技时代的情感摆渡人”。正如《流浪地球2》中“数字生命”引发的哲学争议,AI“复活”的本质,是人类对生死命题的永恒追问在数字时代的投射。

 

[1] 赵自娟.《机器人与人工智能伦理学导论》(第6-10章)英汉翻译报告[D].河南科技大学,2022.DOI:10.27115/d.cnki.glygc.2022.00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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