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生成内容(AIGC)版权归属引争议:创作者、平台、AI 公司,谁该拥有 “作品权”?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技术的快速发展,AI创作内容在艺术、传媒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引发了复杂的版权归属争议。本文分析了AIGC创作过程中用户、平台和AI公司三方的角色与贡献,探讨了各方主张版权的法律依据及其矛盾冲突。通过比较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提出应建立基于鼓励创新、利益平衡原则的AIGC版权制度,建议根据创作主导程度明确版权归属:用户主导创作时享有完整著作权;平台深度参与时可
一、引言
(一)AIGC 发展现状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猛,AI 绘画、AI 写作、AI 音乐等 AIGC 应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广泛渗透到传媒、艺术、设计、教育等诸多领域。以 AI 绘画为例,用户只需输入简单的描述性语句,如 “梦幻星空下的城堡”,相关绘画软件便能在短时间内生成精美的画作。AI 写作也能根据给定主题,快速创作出新闻报道、文案策划、小说故事等文本内容。这些 AIGC 成果以其高效性、创新性,极大地改变了内容创作的生态和模式,为各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丰富了大众的文化娱乐体验。
(二)AIGC 版权争议的产生
随着 AIGC 的普及,大量 AI 生成内容在互联网上传播使用。然而,由于 AIGC 涉及创作者(用户)、AI 平台、AI 研发公司等多方主体,各方在创作过程中的贡献难以精确界定,导致围绕 AIGC 作品的版权归属、权利行使、侵权认定等问题引发诸多争议。例如,某广告公司使用 AI 软件生成了一个极具创意的广告海报,用于宣传客户产品,随后该海报被另一家公司盗用。此时,广告公司认为自己对海报拥有版权,因为是其员工操作 AI 软件创作的;AI 软件研发公司则主张其对海报也有一定权利,毕竟软件是他们开发的;而提供 AI 服务的平台也觉得自己在作品传播过程中有付出,应享有部分权益。此类纠纷不断涌现,凸显出 AIGC 版权问题的复杂性与紧迫性。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 目的:深入剖析 AIGC 版权争议背后的法律、技术和产业逻辑,明确不同主体在 AIGC 创作中的角色与贡献,探讨构建合理、公平、适应技术发展的 AIGC 版权归属制度,为解决现实中的版权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 意义:从法律层面看,有助于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填补 AIGC 相关法律空白,增强法律对新兴技术的适应性和规范力。从产业发展角度,清晰的版权归属能稳定市场秩序,激励创作者、平台和 AI 公司积极投入 AIGC 创作与创新,促进 AI 产业及相关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社会文化方面,合理的版权制度能平衡各方利益,保障创作者权益,鼓励文化创新,推动优质文化内容的生产与传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
二、AIGC 的创作过程与特点
(一)AIGC 的技术原理与创作流程
- 技术原理:AIGC 基于深度学习、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以自然语言处理(NLP)为例,AI 模型通过对海量文本数据的学习,理解语言的语法、语义和语用规则,构建语言模型。在图像生成领域,生成对抗网络(GAN)由生成器和判别器组成,生成器负责生成图像,判别器判断生成图像与真实图像的相似度,二者相互博弈、不断优化,从而使生成图像的质量和逼真度不断提高。
- 创作流程:一般而言,用户向 AI 系统输入提示词、参数等指令信息。例如在 AI 绘画创作中,用户输入 “在夕阳余晖下,海边奔跑的少女” 这样的提示词,并设置图像风格(如写实、卡通等)、尺寸等参数。AI 系统接收到指令后,调用其预训练的模型和算法,在海量数据中搜索、匹配、组合相关元素,经过复杂的运算处理,生成初步内容。生成内容可能存在一些瑕疵或不符合用户预期的地方,用户可对提示词、参数进行调整,AI 系统再次生成,经过多次迭代优化,最终得到令用户满意的作品。
(二)AIGC 作品与传统作品创作的区别
- 创作主体:传统作品创作主体明确,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 AIGC 作品创作过程涉及用户、AI 研发团队、数据提供者等多方,创作主体呈现多元化、模糊化特征。例如一首 AI 创作的歌曲,用户输入音乐风格、主题等指令,AI 研发团队开发的模型负责生成旋律、编曲,训练模型所使用的数据可能来自众多音乐作品,很难简单确定单一创作主体。
- 创作方式:传统创作依靠创作者的灵感、经验和专业技能,通过手工、纸笔或传统创作工具完成,创作过程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思维和独特创意表达。AIGC 则借助计算机算法和数据,基于大量数据的学习和模式识别生成内容,其创作过程是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机械运算,虽然能生成新颖内容,但缺乏人类情感、灵感等非理性因素的直接驱动。
- 创作时间与效率:传统创作往往需要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从构思、起草到修改完善,可能历经数月甚至数年。AIGC 创作效率极高,能在短时间内生成大量内容。如新闻媒体利用 AI 写稿,几分钟内就能完成一篇新闻报道的撰写,而人工撰写则需要记者采访、整理资料、构思写作等,花费时间较长。
(三)AIGC 作品的特点
- 创新性:AIGC 能够突破人类思维定式和经验局限,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和组合,生成独特新颖的内容。例如 AI 绘画可以创造出现实中不存在的奇幻场景和视觉效果,AI 音乐能融合不同音乐风格,创作出前所未有的旋律,为艺术创作带来新的可能性和创意源泉。
- 高效性:如前文所述,AIGC 能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内容创作,满足快节奏社会对内容的大量需求。在电商领域,AI 可快速生成商品描述文案;在影视制作中,AI 特效制作能大幅缩短制作周期,提高生产效率。
- 多样性:由于 AI 可学习的数据来源广泛,能生成多种风格、主题、形式的内容。无论是古典风格的绘画、现代流行的音乐,还是不同题材的小说,AIGC 都能根据用户需求生成,为用户提供丰富多样的选择,满足不同受众的个性化需求。
三、AIGC 版权归属的主要争议观点
(一)创作者(用户)拥有版权的观点及依据
- 观点阐述:部分人认为,当用户使用 AI 进行创作时,通过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等操作,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了个性化设计和引导,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体现了独特的创意和审美选择,应被视为作品的创作者,享有作品版权。例如,一位设计师使用 AI 设计软件,通过精心构思提示词,不断调整色彩、构图等参数,生成了一幅具有个人风格的品牌宣传海报,该设计师应拥有海报的版权。
- 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用户利用 AI 创作时,其对提示词、参数的设置等行为,符合 “独创性” 要求,是一种智力成果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例也支持这一观点。如全国首例 “AI 文生图” 著作权侵权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由用户独立完成提示词设定、参数调整等操作,体现了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认定用户为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平台拥有版权的观点及依据
- 观点阐述:AI 平台为用户提供创作工具和服务,在作品生成和传播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平台投入大量资源进行服务器搭建、技术维护、用户体验优化等,对 AI 生成内容的呈现和传播有实质性贡献,因此应拥有部分或全部版权。例如,某知名 AI 绘画平台,投入巨额资金研发绘画算法,提供便捷的操作界面和丰富的素材库,用户在该平台上创作的作品,平台认为自身应享有一定版权权益。
- 法律依据:从合同角度看,平台用户协议中通常会对平台与用户在作品版权方面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一些平台规定,用户在平台上创作的作品,平台享有非独家的使用、传播等权利。从邻接权角度,平台类似于传统出版发行机构,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付出劳动,应享有类似邻接权的权益。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 AI 平台在 AIGC 版权中的地位,但从产业实践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出发,平台主张自身权益具有一定合理性。
(三)AI 公司拥有版权的观点及依据
- 观点阐述:AI 公司研发 AI 技术和模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算法研究、数据收集与标注、模型训练等工作。AI 生成内容是基于其研发成果产生的,AI 公司对作品的生成起到关键作用,应拥有作品版权。例如,某 AI 研发公司花费数年时间,投入数千万元资金,研发出一款先进的 AI 写作模型,基于该模型生成的文本作品,公司认为自己应享有版权。
- 法律依据:AI 公司对其研发的算法、模型享有知识产权。从技术贡献角度,AI 生成内容依赖于 AI 公司的技术成果,如同传统作品创作依赖创作者的专业技能。虽然 AI 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作者,但在 AIGC 创作中,其技术投入是作品产生的基础,类比专利技术与专利产品的关系,AI 公司对基于其技术生成的作品应享有一定权利。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观点认为 AI 公司可基于技术贡献,在版权归属中占据重要地位。
(四)不同观点的冲突与矛盾
- 权利重叠与冲突:创作者(用户)、平台、AI 公司基于各自贡献主张版权,导致同一 AIGC 作品可能存在多个主体主张全部或部分版权的情况。例如,一位摄影师使用某 AI 平台的图像生成功能,创作出一组艺术摄影作品。摄影师认为自己通过创意构思和参数调整完成创作,应拥有版权;AI 平台依据用户协议,主张享有非独家使用权;AI 研发公司则以技术研发贡献为由,也想分一杯羹。三方权利主张相互重叠,产生激烈冲突。
- 利益分配不均:不同主体对版权的争夺,本质上是对作品所蕴含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的争夺。如果版权归属界定不清,可能导致利益分配失衡。若创作者(用户)的版权被忽视,其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平台和 AI 公司若无法获得合理回报,可能影响对 AIGC 技术研发和服务提供的投入,最终阻碍 AIGC 产业发展。例如,一些自媒体创作者使用 AI 创作内容后,因版权归属争议,无法从作品传播中获得应有的经济收益,从而减少对 AI 创作的使用;而 AI 平台因担心版权纠纷,不敢大规模推广某些 AIGC 服务,限制了产业规模扩大。
四、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
(一)国内法律规定对 AIGC 版权归属的适用性分析
-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强调独创性和智力成果,但未明确提及 AIGC 作品。对于 AIGC 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根据具体创作情况判断。若用户在使用 AI 创作过程中,通过提示词、参数调整等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生成内容可被认定为作品。然而,对于 AI 平台、AI 公司在 AIGC 版权中的地位,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主要从服务管理角度,对生成式 AI 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数据合规、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规范,未直接明确 AIGC 版权归属问题。但其中关于数据使用、服务规范等规定,与 AIGC 版权归属存在一定关联。例如,要求服务提供者确保数据来源合法,这涉及到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间接影响 AIGC 作品版权认定。
(二)国外法律规定与借鉴意义
- 美国:美国著作权局认为,著作权只保护由人类运用创造力生产的内容,对于完全由 AI 生成的作品,不批准著作权登记;对于 AI 和人类共同创作的作品,对人类创作部分进行个案认定和登记。这种做法强调人类在创作中的主导地位,一定程度上避免了 AI 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混乱。例如在某些涉及 AI 绘画作品的版权纠纷中,法院根据人类创作者在提示词输入、作品后期调整等方面的贡献,判断作品是否可获得版权保护及版权归属。
- 欧盟:欧盟正在制定人工智能法案,未来可能要求 AI 披露训练所涉及的著作权情况。目前规定作品著作权所有者可选择作品不被 AI 训练,AI 公司需将相关作品从训练库中删除。这一规定注重保护原始数据创作者的权益,从源头上规范 AI 训练数据使用,对解决 AIGC 版权问题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明确数据使用规则,减少因数据侵权引发的 AIGC 版权纠纷,为合理确定 AIGC 版权归属创造条件。
(三)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 全国首例 “AI 文生图” 著作权侵权案:原告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使用 AI 绘画软件生成图片。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并抹去署名水印。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对提示词、参数的设置体现了个性化表达和独创性智力投入,涉案图片构成作品,原告为作者,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例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用户使用 AI 创作的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用户作为创作者享有版权,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 江苏首例、全国第二例 AIGC 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使用 AI 工具生成平面图,在创作过程中对提示词进行修改,并使用 PS 软件对图片细节调整。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该图片。法院认为原告的操作体现了独特选择与安排,生成平面图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被告构成侵权。此案例进一步强调了用户在 AI 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对作品独创性的影响,细化了 AIGC 作品版权认定标准。
(四)国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 美国《离天堂最近的入口》案:该图画完全由 AI 生成,美国法院裁定其不受著作权保护,理由是缺乏人类创造性投入。这一案例凸显了美国在 AI 生成内容版权认定中对人类创作主导性的重视,与我国强调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司法实践有相似之处,也为我国在判断 AI 完全自主生成内容版权问题时提供了参考,即单纯由 AI 生成、无人类实质参与的内容难以获得版权保护。
- 欧盟相关 AI 数据使用侵权案:在一些涉及 AI 训练数据使用的案件中,欧盟法院根据数据所有者对数据的权利主张,判定 AI 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数据进行训练构成侵权。这表明欧盟在 AI 技术发展中,注重平衡 AI 产业创新与数据所有者权益保护,其司法实践对我国完善 AIGC 相关数据使用规则和版权归属制度具有借鉴意义,促使我国在考虑 AIGC 版权问题时,充分关注数据来源合法性及数据提供者权益。
五、构建合理的 AIGC 版权归属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版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 鼓励创新原则:构建 AIGC 版权归属制度应着眼于激励创作者(用户)、平台和 AI 公司积极投入 AIGC 创新。例如,对在 AI 创作中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的用户,给予充分版权保护,使其能从创作中获得经济和精神回报,激发更多人利用 AI 进行创新创作;对积极研发先进 AI 技术的公司,在版权归属上给予一定倾斜,鼓励其持续技术创新。
- 利益平衡原则:平衡创作者(用户)、平台、AI 公司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既要保障创作者的权益,鼓励创作积极性;又要确保平台和 AI 公司能获得合理收益,维持其运营和发展;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对文化知识的合理获取和使用需求。比如,在规定平台对用户创作内容的使用权利时,要确保用户权益不受过度侵害,且平台收益能反哺技术研发和服务提升;在保障版权人权利基础上,设定合理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满足公众文化需求。
- 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原则:AIGC 技术发展迅速,版权归属制度应具有灵活性和前瞻性,能适应技术变化。随着 AI 技术不断升级,创作方式和主体关系可能发生改变,制度应及时调整。例如,当未来 AI 具备更高自主性时,重新评估各主体在创作中的贡献和版权归属;对于新兴的 AIGC 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制度能及时给予规范和引导。
(二)具体的版权归属规则设计
- 用户主导创作的情形:当用户在 AI 创作中,通过独特的提示词设计、复杂的参数调整、多次的内容筛选和优化等,对生成内容起到实质性创意和个性化塑造作用时,用户应被认定为作品的主要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例如,一位资深插画师使用 AI 绘画软件,从最初构思独特的故事场景,到精心编写详细且富有创意的提示词,再到反复调整色彩、光影、构图等参数,最终生成一幅具有鲜明个人风格的插画作品,该插画师应拥有该作品的全部版权。AI 平台和 AI 公司可依据与用户的协议,获得一定的非独家使用权,如在平台展示、推广作品等,但需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式,不得侵犯用户的署名权、修改权等精神权利。
- 平台参与创作的情形:若平台不仅提供创作工具,还在创作过程中通过预设模板、引导流程、推荐素材等方式,对用户创作起到辅助和引导作用,且这种作用达到一定程度,平台可与用户共享版权。例如,某写作平台为用户提供特定主题的写作模板,内置多种风格的语句库,并根据用户输入实时推荐相关词汇和案例,用户在此基础上完成一篇文章创作。在此情况下,平台和用户可根据各自贡献程度,协商确定版权分配比例,如用户享有 70% 版权,平台享有 30% 版权。双方可共同行使版权,如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获取收益等,但涉及作品修改、署名等重要权利,需经双方一致同意。
- AI 公司技术主导的情形:当 AI 生成内容主要依赖 AI 公司独特的技术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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