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内容标识新规实施在即!如何应对?全面合规的解决方案来了!
为规范人工智能发展,推动网络生态健康与技术良性进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规范人工智能发展,推动网络生态健康与技术良性进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要求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旨在从源头为 AI 合成信息建立规范准则,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信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
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第四条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一)在文本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者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二)在音频的起始、末尾或者中间适当位置添加语音提示或者音频节奏提示等标识,或者在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三)在图片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四)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五)呈现虚拟场景时,在起始画面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可以在虚拟场景持续服务过程中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六)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根据自身应用特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服务提供者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功能时,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文件元数据是指按照特定编码格式嵌入到文件头部的描述性信息,用于记录文件来源、属性、用途等信息内容。
第六条 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一)核验文件元数据中是否含有隐式标识,文件元数据明确标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明确提醒公众该内容属于生成合成内容;
(二)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但用户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的,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可能为生成合成内容;
(三)文件元数据中未核验到隐式标识,用户也未声明为生成合成内容,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检测到显式标识或者其他生成合成痕迹的,识别为疑似生成合成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提醒公众该内容疑似生成合成内容;
(四)提供必要的标识功能,并提醒用户主动声明发布内容中是否包含生成合成内容。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传播平台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传播要素信息。
第七条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者上线审核时,应当要求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互联网应用程序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服务的,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核验其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
第八条 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第九条 用户申请服务提供者提供没有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在通过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的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并依法留存提供对象信息等相关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者开展标识活动的,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算法备案、安全评估等手续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标识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电信、公安和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随着新规落地在即,如何准确识别AI生成内容、确保合规运营成为平台关注的焦点。在内容安全领域深耕多年的技术专家指出,该办法的正式施行,将为 AI 行业的规范发展注入新动力,AI 内容的规范管理已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能力。
面对新规要求,企业该如何构建有效的AI内容识别体系?目前,已有第三方安全服务商率先推出符合新规的技术解决方案,以技术实力为支撑,以合规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从模型训练、产品上线,到产品运营的一站式安全服务。以业内领先的解决方案为例,网易易盾重磅推出「AI生成识别」能力,助力企业从容应对监管要求,帮助各类平台实现AI内容的精准识别与合规管理。
基于双检测模型打造的「AI生成识别」能力
1. 双轨标注检测,精准覆盖全内容类型
「AI生成识别」能力严格对标国家标准,其标注检测模型采用“显性标识识别+隐性标识识别”双通道,全面覆盖图片、文档、点播音视频、点播音频等主流内容形态,实现从生成到传播的全链路合规管控。
- 显式标识识别:运用 OCR 图文识别、音频 ASR 转写等技术,精准检测内容中是否包含 “AI 生成”等显性标识文本(如图片右下角标注、音频开头 / 结尾提示),并支持特殊场景豁免申请的日志留存追溯(满足 6 个月要求)。
- 隐式标识识别:基于元数据解析技术,深入提取内容文件中包含 “AIGC” 关键词的隐式标识信息(如图片 XMP 数据、视频音频元数据),严格遵循《隐式标识生成统一标准》,确保元数据标识 100% 合规(无豁免情况)。
2. 多维度检测,AI 内容 “可识别、可追溯”
为进一步提升识别精准度,网易易盾基于自研的安全大模型,构建了 “标识识别 + AI生成检测模型” 的双重检测体系,通过多模型协同与工程解析,输出清晰、可量化的检测结果:
- 三级内容判定:依据标识存在情况与模型检测结果,将内容明确划分为 “属于 AI 生成”“疑似 AI 生成”“非 AI 生成”,满足企业对不同类型内容的差异化处置需求。
- 全链路信息穿透:不仅能识别标识有无,更可提取出生成平台、传播平台、角色属性等增值信息,助力企业实现竞品识别、业务逻辑特殊处置(如不同平台内容的差异化分发策略)。
3. 灵活策略,适配业务场景
「AI生成识别」能力,不仅助力企业满足监管硬性要求,更从业务增长与风险防控维度,为企业提供深度价值:
- 监管合规无忧:精准契合《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有效规避违规风险。
- 内容治理升级:通过标识识别与信息透出,显著提升 AI 生成内容的管理效率,降低虚假信息、侵权内容传播风险。
- 业务场景适配:支持同步/批量/query/java&go sdk等多种接口形式,可灵活对接企业现有业务系统,满足图片、视频点播、文档等多场景审核需求。
- 数据驱动决策:提供详尽的标识识别日志与数据分析,支持 “是否 AI 生成”“嫌疑级别”“显式 / 隐式标识” 等多维度筛选与导出,为业务优化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4. 覆盖全场景,生成与传播皆合规
无论是 AI 生成服务提供者(如大模型企业、内容生成工具商),还是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如社交软件、视频平台),均可借助网易易盾的功能实现合规目标:
- 对生成者:辅助检测显式标识是否规范、隐式元数据是否完整,确保内容 “生成即合规”。
- 对传播者:自动识别流经平台的 AI 内容标识,更新传播链元数据信息,同步添加提醒提示,切实履行平台监管责任。
常见问题解答(FAQ)
1、什么是双检测模型?
「AI生成识别」能力包含双通道检测:标识检测模型和AI生成识别模型。
2、标识检测模型如何运作?
不仅有显性和隐性的标识识别,还能提取出生成平台、传播平台、角色属性等增值信息,实现全链路信息穿透。
3、AI生成识别模型包含哪些检测维度?
明确划分出 “属于 AI 生成”“疑似 AI 生成”“非 AI 生成”的三级内容判定,支持企业根据业务需求,对各类内容实施差异化处理策略。
所有评论(0)